索 引 号 | 113210840144269262-2021-005 | 体裁分类 | 通知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生、体育、妇女儿童工作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发布机构 | 高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30 |
名 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邮市医药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公开日期 | 2020-12-30 |
文 号 | 邮政办发〔2020〕208号 | 关 键 字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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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街道)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委、办、局:
《高邮市医药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高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邮市医药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批示指示精神,牢牢把握“两个不放松”总要求和“务必整出成效”总目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入开展医药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摸清医药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现状,全面排查整治医药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存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切实提高医药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本质安全水平,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整治对象
全市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
三、整治重点
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包括工艺)条件;是否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掌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等情况,并建立相关台账资料;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否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单位采购及使用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进行专项培训,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是否存在以新材料、新科技、生物等名义而实际从事化工生产,是否准确界定企业类别并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四、序时安排
从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2月底前)。各有关乡镇(园区)要根据《高邮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总体部署,按照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全面部署开展医药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6月底前)。各有关乡镇(园区)要全面开展医药企业安全大排查,摸清医药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督促企业全面辨识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建立风险档案,推动企业自查自改、边查边改。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12月底前)。有关乡镇(园区)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优势,通过督查检查、“四不两直”、随机抽查等方式,对重点企业、重要场所、重要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清单,逐条逐项整改闭环,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6月底前)。各有关乡镇(园区)要及时总结推广专项治理行动中先进典型、经验做法、制度措施,及时推广借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成果,并提炼转化为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有关乡镇(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落实到岗位、明确到人员”工作责任制,定期通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要统筹协调、加强督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提供全市药品生产企业清单。
(二)强化问题导向,推动整改落实。市应急管理局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台账,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实行整改销号制度,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完成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关闭退出。
(三)强化宣传引导,浓厚舆论氛围。各有关乡镇(园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开办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药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让医药企业、从业人员、社会群众知晓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普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知识,形成全社会普遍关注关心的浓厚氛围。要加强舆论监督,鼓励通过12350举报非法违法行为,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
有关乡镇(园区)要按照时序安排,2020年12月底前报送实施方案;2021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2022年6月15日前报送全面总结材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