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1084014427646A-2018-001 | 体裁分类 | 公示;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高邮审计局 | 生成日期 | 2014-03-20 |
名 称 | 高邮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公开日期 | 2014-03-26 |
文 号 | 审办办发〔2008〕107号 | 关 键 字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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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审办办发〔2008〕107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邮市审计局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局在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划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高邮市审计局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