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1084014427646A-2018-001 | 体裁分类 | 公示;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高邮审计局 | 生成日期 | 2014-03-20 |
名 称 | 高邮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制度 | 公开日期 | 2014-03-26 |
文 号 | 无 | 关 键 字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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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高邮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审办办发〔2008〕107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邮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按照职责统一分工、明确任务;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高邮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高邮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管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三)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信息公开工作会议,了解情况,研究工作,安排任务;
(八)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咨询和舆情的监控与反馈;
(九)本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高邮市审计局法制处负责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高邮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五条高邮市审计局计算机审计处负责为高邮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相应的网上技术支持。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高邮市审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高邮市审计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分解到各科室承办。
第七条高邮市审计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办理;不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高邮市审计局会商各相关单位共同办理。
第八条高邮市审计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应由高邮市审计局相关对口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九条高邮市审计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应由高邮市审计局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该政府信息内容属于高邮市审计局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高邮市审计局意见处理;不属于高邮市审计局权限范围内的,按照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确定的,高邮市审计局应当提请高邮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确定。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