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1084014427646A-2018-028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审计局 | 生成日期 | 2016-12-29 |
名 称 | 高邮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 公开日期 | 2018-12-27 |
文 号 | 关 键 字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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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心:
现将《高邮市审计局内部控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邮市审计局
2016年12月29日
高邮市审计局内部控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内部的经济活动行为,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资金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审计业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管理
第三条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为重大事项决策机构。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先行调研、周密论证、集体议事、会议表决的程序,作出集体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项议事范围包括:
(一)根据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重大决策,研究制定本系统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审定队伍建设规划、全年工作计划、重要文件和规章制度的发布、重大业务问题和重大事件问题的处理。
(三)人事、机构变动及干部的任免。
(四)研究审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讨论审定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单笔2万元以上的支出资金使用意见和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五)重大合同的签订。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研究重大事项,一般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提出议题。按照职能分工,各科室提出问题内容,由局长初审确定重大事项议题。
(二)调查研究。围绕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综合论证,由主管副局长审核把关,拟订初步议题方案。
(三)沟通酝酿。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准备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材料和调查论证材料),班子成员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协调。
(四)召开会议。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组书记、局长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与会人员的讨论意见,要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地记录清楚。
(六)表决。对重大事项议题应议而有决,表决采取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
(七)作出决策。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一旦作出决策,各班子成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八)形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决策一般要形成会议纪要,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
第七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决策的,局领导可临时处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八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
三、关键性岗位管理
第九条 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包括:财务审批、会计、出纳、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单位另以书面形式(岗位责任手册)明确岗位职责、权力。
第十条 关键性岗位人员的知识、技能、从业资格、职业道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 局长、分管财务副局长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出纳,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出纳。
第十二条 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支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班子成员不得兼任采购工作。付款执行人和付款审批人、合同签订人与验收人不能为同一人。
四、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于每年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和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出局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局领导审定或报班子集体讨论后,报上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执行。
第十四条 局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经费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五、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局机关的收入是指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编制范围,全面真实反映单位实际收入情况。
第十七条 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八条 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
六、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局机关为开展工作所发生的资金耗费。支出明细分为差旅费、办公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购置费、扶贫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无指标或超指标的支出须追加预算或调整预算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审批权限。凡经费支出,统一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购置固定资产、支出1万元以上经费支出,由局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报销发票凭证必须使用财税统一发票,且各要素必须齐全(发生日期、付款单位、款项内容、收款单位印章、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财务人员按《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报销单据的审核工作,对不合规、不完整凭证予以退回,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按照审核批准后的支付凭证支付款项,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等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原则上不使用现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各经费支出的报账管理要求:
1.各项补贴、补助:按上级规定的标准、范围发放,调整或新增补贴按规定程序报批;干部职工困难补助或慰问金支出,经局长同意发放。
2.差旅费:参照《高邮市机关事业单位出差经费管理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等规定另行制订外勤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3.办公费(包括印刷费、购置办公用品、订阅报刊杂志、电话费等):由办公统一采购和管理,购置办公用品、印刷品报账时要有明细清单作为报账附件。
4.公务接待费:严格按照高邮市委办《关于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的意见》(邮办发〔2014〕48号)的要求执行。来客及会议接待必需遵循勤俭节约原则,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伙食费标准按市规定标准执行,接待部门报账时列明业务内容、接待对象单位名称、人数、时间、陪席人数、费用等,并由主管领导审签。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设备物资购置费:采购大宗办公设备设施,由办公室负责制订采购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报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添置,如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报账时需附上设备物资验收清单,验收、保管等相关人员签名手续必须齐备。
6.扶贫支出:由扶贫挂点干部提出方案,经局领导同意后支付,超出限额的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账时凭证要注明扶贫对象、扶贫具体事项。
八、债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局机关和下属单位不得对外举借债务(包括赊欠款项),不得对任何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资金担保业务。
九、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1000元以上,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包括房屋及建筑、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桌椅、其他等。
第二十七条 调出、变卖与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实施,要办妥手续上报上级审批后由办公室核销处理,固定资产残值变卖收入应依法登记入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使用科室确保资产的安全、使用有效性。对机关内办公室之间的财产调动,要征得办公室同意方可调动;固定资产存放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管理,一般年终由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盘点,每年核查一次,对无故盘亏的固定资产,追究相关使用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等标准进行分类核算,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变动情况,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十、现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钱账分管,互相牵制”的原则,局机关实行账、钱分开管理,凡与现金有直接关联的账册,出纳员不得兼任。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使用现金,收款单位有银行账号的,或必须用公务卡结算的,原则上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各项现金收入要按照银行管理制度规定,收入的现金应及时解缴银行,不得坐支。库存现金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为20000元,在单位保险柜存放,不得公款私存私放。
第三十二条 各项借款必须经领导批准后才能支付,出纳员不得私自出借公款。工作人员因出差及其他工作需要借款的,应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无特殊情况回局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严禁工作人员无故拖欠公款或不报账。超过期限又无充分理由的,将由出纳在其相关补助项下扣除。
第三十三条 现金收支应及时入账。每月业务终了,结出余额应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并经会计审核,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严禁以大量收支单据长期抵顶库存现金。
十一、经济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局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各类重大经济合同之前,合同内容须经局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局所有经济合同由办公室统一分类保管归档,并备用一份交办公室,作为收入管理、支出报账的重要依据。合同履行股室和财务人员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局领导汇报相关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
十二、财务公开
第三十六条 局财务室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每月报送给局长、分管财务副局长,并每季度在政务公开栏公开局财务收支情况。
十三、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局长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资金和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保证各项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
第三十八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十四、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