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21084014427646A-2019-013 | 体裁分类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高邮市审计局 | 生成日期 | 2019-01-03 |
名 称 | 高邮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公开日期 | 2019-01-03 |
文 号 | 关 键 字 | ||
内容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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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审计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贯彻“既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审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局各处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各处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处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市保密局。
(四)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进行登记建档。
第八条不能确定拟公开信息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保密局确定。
第九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